修復是指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復能力,在適當的人工措施輔助下,恢復系統原有的保持水土、調節小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的功能和開發利用等經濟功能。修復不是指將系統完全恢復到其原始狀態,而是指通過修復使系統的功能不斷得到恢復與完善。
而礦山修復即礦山領域的修復。礦山環境破壞系統包括開挖、壓占、坍塌、水土流失、尾礦砂庫等,其系統結構和功能發生了很大了位移,是一種典型的退化系統。目前礦山修復的方法一般有穩定化處理和生物修復處理兩種。
礦山活動尤其是露天開采,嚴重破壞了山坡土體結構,加上大型采礦設備的重壓導致地面塌陷和土壤裂隙產生,而土壤中的營養元素也隨著裂隙、地表徑流流入采空區或洼地,造成許多地方土壤養分短缺,土壤承載力下降,造成土地貧瘠、植被破壞,最終導致礦區大面積人工裸地的形成,使水土更易移動,水土流失加劇。
同時,礦山固體廢渣經雨水沖刷、淋溶,極易將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滲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堿污染(主要是強酸性污染)、有機毒物污染與重金屬污染,而且由于地下采空影響了山體和斜坡的穩定性,容易導致地面塌陷、開裂、崩塌和滑坡及泥石流災害的發生。
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2-2016年中國礦山修復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分析指出:修復是一個自我恢復、發展和提高的過程。在修復中,系統的結構及其群落是由簡單向復雜、由單功能向多功能、由抗逆性弱向抗逆性強轉變的。修復還是保持水土、保持人和自然和諧相處的具體體現。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大規模地開發礦產資源給環境帶來嚴重的破壞,環境修復成為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共同訴求。近年來,我國礦山修復研究發展迅速,礦山修復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并在礦山廢棄地的土壤改良技術、礦山廢棄地的植被選擇技術和礦山土地復墾技術等方面取得較好的研究成果和實踐成果。
據統計,“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共投入資金129億元,帶動地方財政、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500億元。“十一五”期間,我國治理恢復礦山土地面積約49.6萬公頃,治理礦山地質災害5195處,治理已破壞的地形地貌景觀2527處,有效緩解了礦山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然而,由于我國礦產資源大多集中在環境脆弱地區、敏感地區或重要功能區,全國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范圍廣、面積大,資源開采條件有限,粗放的開采方式和淡薄的責任意識加劇了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危害,我國工礦廢棄地復墾和恢復率僅為12%。而在發達國家,法律普遍規定礦區的礦主有出資恢復的責任,土地復墾、恢復也被納入開采工藝審核,因此其復墾和恢復率普遍超過50%,英美等國家更超過80%。對比得知,我國的礦山復墾和恢復仍任重而道遠。
礦山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特別是在露天煤礦中產生的粉塵、煤矸石的氧化和自燃中放出的大量有毒氣體會在干燥氣候與大風作用下產生礦塵暴,不僅污染礦區大氣,破壞作業環境,損害工人身體健康,而且由于風的流動,也是礦區周圍和全球大氣的污染源之一。
此外,就是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由于礦區植被清除、土壤退化與污染、水土流失、水資源的缺失與污染等,對礦區生物多樣性的維持形成致命打擊,嚴重威脅了動植物生存,從而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威脅。
近年來,為順利推進我國礦山修復事業的發展,我國31個省(區、市)均已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礦山修復的資金缺口。國土資源部的規劃提出,到2015年,我國礦區恢復率將達到30%,并力爭到2020年使大中型礦山建設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準。據此測算,“十二五”期間,我國平均每年將有約250億元資金投資于礦區修復,比“十一五”末增長112%。
落實礦山修復資金是推動礦山修復的前提和基礎,為拓寬資金渠道來源,我國應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責令礦山企業從礦產品銷售收入中逐次提取一部分資金以建立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基金,同時對這類企業收取礦山企業的超標排污費,此外,國家相關部門也有義務從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等稅費中劃出一部分用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基金,同時通過開展市場化籌資等渠道以增加投入。
我國礦山修復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礦山可持續發展,同時還應堅持優先綜合治理、堅持水土流失防治與環境綠化美化相結合、注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經濟可行的原則,以在亡羊補牢的同時實現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