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境保護署(USEPA)給出GSR的完整定義是:一種考慮到修復行為造成的所有環境影響而能夠使環境效益最大化的修復行為。即在滿足修復目標的同時,GSR盡可能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正確運用有限資源來設計或選擇污染修復方案,使修復行為的環境凈效益最大化。
美國于上世紀90年代開始制定綠色可持續修復框架,迄今已經運用的比較成熟。框架下包含綠色實施計劃部分,如目標制定,評價層次確立,場地概念模型的更新等,以及具體實施部分,如調查階段準則、修復設計準則、運營維護準則等。為了評價GSR在修復工程中的貫徹與執行力度,USEPA為其定義了五大核心內容(能源、大氣、水、土壤與生態系統、材料與廢物):
(1)最大限度的使用可再生能源來進行現場作業,并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來提高能源效率,降低總能耗。
(2)采用清潔、可再生和創新型的能源,或者采用先進的柴油尾氣過濾技術,再或者通過減少重型機械的無效工作時間來提高其環境效益,以此來減少溫室氣體和污染氣體的排放。
(3)采取節水措施,或者設立水處理設施,實行中水回用,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如果抽取地下水作為施工用水的話要及時進行回灌,防止引起水文地質環境問題。
(4)使用環境友好型的修復材料與藥劑,并對其加強管理,減少廢物的產生。
(5)有效削減土壤與地下水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保護土地資源及生態系統,以實現被修復地
塊的社會經濟再利用價值。
針對這五大核心內容的應用問題,美國發布了“綠色修復標準指南”,該指南提出使用最佳管理辦法(BMPs,BestManagementPractices)來綜合定量評估修復工程,減少其帶來的環境足跡,并對識別評估和體現BMPs的步驟,以及什么情況下BMPs被認為是最適用的進行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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