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許某梅聽聞雇主對其工作不滿欲將其辭退,氣憤之余竟盜走雇主財物。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處罰3000元。宣判后,許某梅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4月份,被害人鄒某通過家政中心聘用被告人許某梅到其家中當保姆,并住在其家中。
后因鄒某對許某梅的工作不滿,打算將其辭退,許某梅知道后很不高興,打算在走之前偷點東西。于是2012年7月4日下午,許某梅趁鄒某家客廳里無人,從客廳沙發(fā)旁邊的一個黑色挎包里盜走現金400元人民幣。
同月8日下午,許某梅又趁鄒某家里無人,從臥室的衣柜挎包里盜走千足金黃金項鏈一條、千足金黃金吊墜兩個、千足銀銀鐲子兩對、鉑金鉆戒一個。
隨后,許某梅將兩次盜得的財物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內,準備于2012年7月12日辭職離開。
2012年7月11日晚,鄒某發(fā)現家中財物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
次日,公安民警從被告人許某梅的手提包內繳獲所盜的全部財物,并發(fā)還鄒某。
經鑒定,被盜的首飾價值人民幣8242元。
一審瓊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梅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其認罪態(tài)度好且全部退贓,根據法律規(guī)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3000元人民幣。
宣判后,許某梅不服,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際旅游島商報 梁振文)